临床招募丨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的I期临床研究:评价CYH33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

2023-08-21

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的I期临床研究:评价CYH33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

二、

入选标准

1.患者签署临床筛查知情同意书(ICF)。ICF必须在任何研究特异性操作之前签署。

2.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Ia期: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方案(包含拒绝任何化疗或其他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 Ib期: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和胃食管交界部鳞状细胞癌等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方案(包含拒绝任何化疗或其他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

4.ECOG体能状况评分0或1分。

5.预计生存期至少12周。

6.入选本研究时能吞咽片剂。

7.根据RECIST 1.1版进行评估,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8.患者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要求,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和造血系统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 ≥ 1.5 × 109/L; -血红蛋白 (HGB)≥ 80 g/L(在过去两周未输血的情况下); -血小板 (PLT)≥ 100× 109/L;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ULN(如确诊存在吉尔伯特综合征,允许血清总胆红素≤ 3 × ULN但血清直接胆红素(DBIL)必须 ≤ 1×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ULN(如存在肝转移,允许AST和ALT均 ≤5 × ULN ); -血清肌酐(Scr)≤1.5 ×ULN,如存在不确定的临界值,计算肌酐清除率(Ccr) ≥ 50 mL/分钟(使用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计算,参见附录8); -国际标准化(凝血酶原时间)比值(INR) ≤ 1.5,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 -血钾在正常范围内,或经补充剂校正; -空腹血糖(GLU)≤6.1 mmol/L(≤ 110 mg/dL); -糖化血红蛋白(HbA1c)≤ 5.7%; -血清淀粉酶(AMS)≤1 ×ULN; -血清脂肪酶(LPS)≤1 ×ULN

9.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该患者应能遵循研究流程、限制和要求。

10.育龄期女性患者和男性患者都必须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起,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三、

排除标准

1.患者此前的抗肿瘤治疗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研究药物给药前接受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的末次给药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28天或少于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抗肿瘤中药(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治疗未经过14天洗脱期; b. 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c. 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包括全脑放疗); d. 既往接受过PI3K抑制剂治疗且治疗失败的患者。

2.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到≤CTCAE 1级),但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此前接受过铂类治疗的患者,神经毒性尚未恢复到≤CTCAE 2级;尚未从前次放疗中恢复到≤CTCAE 1级(永久性放射性治疗损害除外)。

3.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恶性肿瘤相关的癫痫。 此前治疗过的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可参加该研究。患者必须在开始接受研究药物治疗≥28天前已经完成了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局部治疗(包括放疗和/或手术)。同时,如果患者正在接受类固醇治疗,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a. 患者必须正在接受稳定剂量或正在减量(≤地塞米松4mg/天或具有同样抗炎效果的的其他类固醇类药物)。 b.研究治疗开始前,类固醇类药物的剂量未出现递增达14天。

4.确诊胰腺癌的患者;有并发恶性肿瘤或在研究招募5年内有过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不包括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

5.有慢性胰腺炎病史或筛选前1年内有急性胰腺炎,或者具有可能增加胰腺炎发生风险的危险因素。

6.确诊为糖尿病(包括类固醇诱导型糖尿病)的患者。

7.患者有任何其他具有潜在的胰岛素抵抗风险的并发疾病(例如胰腺疾病、肢端肥大症、库欣综合征)或当前使用具有潜在胰岛素抵抗风险的药物。

8.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9.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输血或血小板输注治疗。 注:红细胞生成素或促红血球生成素治疗如在招募前即开始使用,可维持治疗。

10.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已知有延长QT间期或诱发扭转型室速的风险的药物治疗,且在研究药物开始给药前,既不能停止该治疗也不能够换用另一种药物。

11.目前正在接受华法林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物治疗的患者。

12.已知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和辅料具有即时或者延迟的超敏反应。

13.同时或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参与其它治疗性临床试验。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学研究)或者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期,则可入选本研究。

14.乙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所有患者在筛查期必须接受HBV和HCV筛查。HBsAg 阳性患者如果HBV DNA检测<1,000 Copies/ml或200IU/ml 可入组该研究,但研究期间应每3个治疗周期检测HBV DNA,必要时接受抗病毒治疗。HCV抗体阳性患者如果HCV RNA检测阴性则可入组该研究。

15.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所有患者在筛查期必须接受HIV筛查,阳性禁止入组。

16.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的进行3次心电图(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QTc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男性QTc> 450毫秒,女性QTc> 470毫秒(使用Fridericia’s公式校正); b.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II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 > 250毫秒; c. 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的风险因素,例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性长QT综合征或无原因40岁以下猝死家族史、以及服用任何延长QT间期的药物等;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 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e. 不稳定心绞痛或新发心绞痛(3个月内)。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f. 根据心脏超声(ECHO)或多门控探测扫描(MUGA)的评价,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g. 根据研究者判断,在最佳药物干预下,高血压仍控制不良(定义为最佳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h. 已经安装或准备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患者。

17.研究药物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TIA)、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经过药物或手术治疗后血栓消失或稳定的情况除外)。

18.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9.存在严重的临床活动性感染(> CTCAE 2级)。

20.患者目前有已证实的肺炎或肺间质改变(应审查在基线时进行的用于肿瘤评估的胸部CT扫描,以确认是否存在相关肺部并发症)。

21.存在需要药物治疗的癫痫。

22.吞吞咽困难,或患有溃疡性结肠炎、Crohn’s 病;或接受过小肠切除术,小肠切除超过三分之一;或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障碍综合征等疾病,可能显著影响CYH33的服用或吸收。既往有消化道穿孔病史的患者不可入组。注:小肠切除三分之一以内,经研究者判断不影响药物吸收的患者,可以入组研究。

23.严重的肝损伤,Child-Pugh分级B和C的末期肝病。

24.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具有重大临床意义的病史或疾病状态,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评估、受试者安全性或依从性的疾病状态。

25.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妊娠定义为女性在受孕后直至妊娠终止的状态,并经实验室确认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5 mIU/mL)结果呈阳性。哺乳期女性如果停止哺乳,则可参加本研究,但是,在研究治疗完成时/之后不能重新开始哺乳。

立即申请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