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丨一项评价 KYS202002A 单抗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 的 I 期临床研究

2023-05-06

一、

基本信息:一项评价 KYS202002A 单抗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 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2. 18-75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含两端);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复发MM:符合 2016 年 IMWG 疗效标准中临床复发或 CR 后复发的界定;难治 MM:初始或挽救治疗未获得微小缓解以上的疗效(至少 2个周期后仍仅获得 SD的疗效),或治疗过程中/末次治疗后 60天内出现疾病进展。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治疗失败(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和免疫调节剂);或不能耐受 PIs 和 IMiDs 的毒性;或对两药中的一种耐药而对另一种药物的毒性不能耐受;

4. 有可测定的 M 蛋白(三种检测方案至少满足一种):如果为 IgG型多发性骨髓瘤(MM),血清单克隆 M 蛋白需≥10 g/L,如果为IgA、IgD、IgE 或 IgM 型 MM,血清单克隆 M 蛋白需≥5 g/L;或尿液 M 蛋白水平≥200 mg/24 小时;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游离轻链≥10 mg/dL 且血清游离轻链 κ/λ 比例异常;

5. 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6.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7. 受试者既往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毒副反应需要恢复至≤1 级或转归至基线值(NCI-CTCAE 5.0 版,脱发除外);

8. Ia 期要求既往接受 CD38 抗体给药间隔≥3 个月,Ib 期不接受既往CD38 抗体治疗失败的患者;

9. 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要求:

血液学(7 天内未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等药物;14 天内未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0 ×10^9/L;血小板 ≥75 ×10^9/L;血红蛋白 ≥70 g/L

肾脏

血清肌酐或肌酐清除率(CrCl)(CockcroftGault 公式)≤1.5 × ULN ≥5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1.5 × ULN 的受试者)

肝脏

总胆红素(血清) ≤1.5 × ULN ;AST 及 ALT ≤2.5 × ULN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10.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至少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血清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三、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 KYS202002A 注射液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或有严重药物过敏史者;

2. ≥3 级的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3.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疾病;

4. 在入组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者,以下肿瘤疾病除外:皮肤鳞癌和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其他研究者和申办者一致认为已治愈且 5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非浸润性病变;

5. 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如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6. 病毒学筛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史; •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义为:HBsAg 和/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500 IU/ml 或高于当地检测值下限(当中心 HBV-DNA 检测值下限> 500IU/ml时);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当地检测值下限; • 活动性结核病受试者; • 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7.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发生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他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经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等;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手术;

•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即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9.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选的受试者,如具有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

10.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入组时该疾病处于稳定状态者除外(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情况下症状稳定 6 个月以上);

11.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有任何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1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3. 既往接受过 CAR-T 等免疫细胞治疗;

1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其他化疗、放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洗脱时间以具体为准:

• 使用了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单体,距离首次使用研究药物<4 周 • 使用了抗肿瘤治疗的中药,距离首次使用研究药物<2 周;

15.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 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日用量超过相当于 10 mg 的泼尼松剂量;

16.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有药物滥用史的受试者;

17.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允许接种灭活疫苗(如不包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8.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者伤口尚未完全愈合的受试者;

19. 无法耐受静脉给药者;

20.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无论男女在研究期间和用药结束后 6 个月以内有生育计划者;

21. 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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