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丨评价ST-1703片在HER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初步疗效的I/Ⅱa期临床试验

2023-02-06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评价ST-1703片在HER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初步疗效的I/Ⅱa期临床试验

入选标准

1.年龄18-80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2.在相应的试验阶段满足以下条件: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HER2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HER2阳性的具体要求为:a. 对于乳腺癌和胃癌要求IHC检测为3+或IHC检测为2+且ISH检测为阳性;b. 对于其他瘤种要求IHC检测为2+或3+,或者ISH检测为阳性。 Ⅱa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HER2阳性的晚期乳腺癌患者,包括乳腺癌脑转移(包括脑实质转移和脑膜转移)的患者或其他HER2阳性晚期恶性实体瘤(如胃癌、结直肠癌、胆道癌、肺癌、食管癌、卵巢癌、唾液腺癌、膀胱癌和脑胶质细胞癌等)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HER2阳性的具体要求为:IHC检测为3+或IHC检测为2+且ISH检测为阳性。

3.需提供既往检测报告证实HER2阳性。若患者不能够提供既往检测报告证实HER2阳性,则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HER2表达分析。样本要求为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质量合格的肿瘤标本(未染色切片,至少6片)。如果患者不能够提供既往检测报告证实HER2阳性,同时也不能提供既往存档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则应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

4.Ⅰ期-剂量递增阶段: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Ⅱa期: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对于乳腺癌脑转移队列的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脑转移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5.ECOG体力评分0-1分。

6.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7.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血小板(PLT) ≥75×109/L 血红蛋白(Hb) ≥85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超声心动图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心电图 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详见附录8)。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天内使用过质子泵抑制剂或需要长期使用质子泵抑制剂。

6.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8.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Ⅱa期:具有以下情况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A:需要7天以上降颅压治疗;或 B:颅内肿瘤需要即刻接受局部治疗;或 C:需要接受抗癫痫治疗(如果是预防癫痫发作,则允许纳入)

9.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12.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肺炎。

13.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附录9)。

14.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慢性腹泻、肠梗阻、胃全切等)。

15.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6.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7.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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