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丨HMPL-453酒石酸盐治疗晚期肝内胆管癌的II期研究

2022-11-21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HMPL-453酒石酸盐治疗晚期肝内胆管癌的II期研究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 18 岁

3.a. 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且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患 者(适用于队列 2 第一阶段安全导入期);b. 伴有 FGFR2 融合的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无法手术根治性切除或者转移 性的肝内胆管癌(适用于队列 1 及队列 2 第二阶段)

4.患者不能耐受或既往必须接受过至少 1 种针对晚期肝内胆管 癌的系统性治疗方案(系统性新辅助或辅助化疗结束后 6 个月内 出现的疾病进展(PD)或复发,则此新辅助或辅助化疗视为针对 晚期疾病的 1 种化疗方案),且 PD 或毒性无法耐受(适用于队列 1 及队列 2 第二阶段);注:本方案认可的既往系统性治疗方 案包括单药或多药联合的化疗或化疗联合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 于:吉西他滨或 5-FU 为基础的方案等)

5.根据 RECIST 1.1 版确定至少有一个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 查显示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可测量肿瘤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0 mm 且扫描厚度不超过 5.0 mm,对于淋巴结病灶,短径≥15 mm)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7.育龄女性患者愿意采取避孕措施(签署知情同意至治疗结束 90 天内)。可接受的避 孕方式包括输卵管结扎、口服或注射避孕药、 宫内节育器、配偶使用避孕套或配偶输 精管结扎等。所有激素类 避孕措施必须合并配偶使用避孕套等措施

8.女性患者禁止在研究期间哺乳,并且在给药前妊娠检查为阴性, 或者具有以下情况 之一以证实无受孕可能:绝经后妇女(>50 岁 并且停经至少 1 年以上),且未接受外源性激素治疗;50 岁以 下妇女停经至少 1 年以上,未接受外源性激素治疗,且黄体生成 素(LH) /卵泡刺激素(FSH)处于绝经水平;接受了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结扎、全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等

9.男性患者愿意采取避孕措施(签署知情同意至治疗结束 90 天 内)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高选择性 FGFR2 靶点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Erdafitinib、Pemigatinib、Infigratinib、AZD4547、ARQ087、 TAS-120、ICP-192、EOC317 等)

2.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包括:化疗、根治性放疗、靶向治疗、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 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等

3.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或化疗药物的临床 试验治疗或研究治疗 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分子药物(如抗体 类药物)临床试验的治疗

4.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肝动脉介入栓塞、肝转移灶冷冻 消融术或射频消融术 等局部抗肿瘤治疗

5.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需要住院进行的重大手术或者 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 合

6. 研究治疗开始 2 周或者 5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段为准, 贯叶连翘需要 3 周)使用细胞色素酶 P450 3A(CYP3A)强诱导剂 或强抑制剂

7.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服用可能导致血磷和/或血钙升高的药 物或膳食补充剂(如 钙剂、磷剂、维生素 D、甲状旁腺素等)

8. 存在以下实验室检查异常: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红蛋白<80 g/L;血小板<80 × 109/L

9. 存在以下任一肝肾功能不全的情况: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 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高于 正常值上限 (ULN)的 3 倍;有肝转移时,ALT 或 AST 高于 ULN 的 5 倍;血清总胆红素高于 ULN 的 2 倍;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依 据附件 2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

10.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高于 1.5 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 (aPTT)高于 ULN 的 1.5 倍

11.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它肝炎, 除外以下患者:乙型肝炎患者,若乙肝病毒(HBV)DNA 的聚合 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但需要在研究治疗 期间接受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并且需要每周期进行 HBV DNA 的 PCR 检测;丙型肝炎患者,若丙肝病毒(HCV)RNA 的 PCR 检测 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

1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13. 有钙磷代谢显著异常病史和/或筛选期血磷水平超出正常范 围,例如甲状旁腺疾病、 甲状旁腺切除术史、肿瘤溶解、肿瘤钙 化等

14. 目前存在经眼科检查确诊的角膜病变,包括但不限于大疱性角 膜病变、带状角膜变性、角膜擦伤、角膜溃疡、角膜炎等

15. 患者目前或既往存在视网膜脱离史

16. 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相关标准: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 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静息状态下,ECG 检查 QT 间期(QTcF)>480 msec;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距首次研究用药 前 6 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 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 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 III/IV 级充血性心衰、 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等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 0 或者 1 级水平(脱 发、皮肤色素改变或≤2 级的神经毒性除外)

18. 患者目前有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或状态,或患者不能口服 给药

19. 患者目前存在脑转移或脊髓压迫,个别情况除外(研究治疗开 始前 28 天针对脑转 移或脊髓压迫的治疗已经结束,且未经激素 治疗至少 10 天,临床影像学证据表明 脑转移或脊髓压迫病情稳 定);

20.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任何其他医学状况或者临床显著性实 验室指标异常,导致患者不适宜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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