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丨评价LF0376片单药治疗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临床研究

2023-04-06

一、

基本信息:评价LF0376片单药治疗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临床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以上(含),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胰腺癌、肝癌等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无效;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性淋巴瘤(复发定义:肿瘤在最近一次治疗后发生进展;难治定义:肿瘤在最近一次治疗后仍然无法达到CR或PR)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
4)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实体瘤基于RECIST 1.1 标准、淋巴瘤基于2014 Lugano标准);
5)ECOG评分0~2;
6)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首次用药前7天内未使用纠正治疗):
实验室检查值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10^9/L,血小板 >100×10^9/L,血红蛋白 >90g/L或>5.6 mmol/L,要求过去1周内没有输注浓缩红细胞(pRBC),可允许稳定剂量的促红细胞生成素(≥3个月)治疗。
肾脏:血清肌酐或肌酐清除率(CrCl)或肾小球滤过率(GFR)(Cockcroft-Gault公式) <1.5 × ULN 或 >6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 1.5 × ULN的受试者)
肝脏:总胆红素(血清) <1.5 × ULN 或 直接胆红素< 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的受试者),AST(SGOT)及ALT(SGPT) <2.5 × ULN 或≤5 × ULN(对于肝脏肿瘤患者)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8)筛选期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
9)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3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等。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岁女性,如果在计划入组日期前12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三、

排除标准

1)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的患者;

2)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患者;

3)静息状态下,筛选期3次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480ms;

4)症状未控制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转移(存在新发或未经处理的脑转移灶;除外无症状或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研究开始治疗前至少4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者);存在脑膜转移和脑干转移患者;

5)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放疗所引起的肺炎除外;

6)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7)筛选期空腹血糖≥11.1 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HbA1c)≥7%;

8)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恢复至正常或≤1级,抗肿瘤治疗引起的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9)a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靶向、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

b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

c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d首次给药前4周或已知的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e既往接受过CCR2和(或)CCR5靶点药物治疗;

10)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除外不需要引流积液和引流积液后稳定2周及以上的受试者);存在心包积液(除外稳定2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如引流时局部使用过抗肿瘤药物,需同时满足上述洗脱期;

1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如TACE),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

12)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姑息性放疗除外)。姑息性放疗(≤10次分割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8小时完成;

13)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相关药物可参考附录1,局部用药不受限制);

14)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患者;

15)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20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Ab阳性且HCV-RNA>1000IU/ml);HIV抗体阳性;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16)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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