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PM800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临床试验

2023-03-14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评价PM800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临床试验

二:入选/排除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所有排除标准,方可入组。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4.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者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5.1) 血液系统:

5.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5.1.2)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5.1.3) 血红蛋白(Hb)≥90 g/L;

5.2) 肝功能:

5.2.1)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病患者应 ≤3×ULN;

5.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在IIa期剂量扩展研究中,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可≤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骨转移受试者,ALP ≤5×ULN);

5.3) 肾功能:

5.3.1) 血清肌酐 ≤1.5×ULN或 肌酐清除率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 ×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88.4 μmol/L);

5.3.2)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1 g,则可以接受;

5.4) 凝血功能:

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2×ULN;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附件1:ECOG体力状况评分标准);

7. 预期生存期 ≥12周;

8. I期剂量递增阶段,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1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期初步剂量扩展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固定剂量研究,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1个未经局部治疗、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或局部同位素治疗3个月后或同位素5个半衰期后(以长者为准)明确进展)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PD-L1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I期剂量递增研究、初步剂量扩展和固定剂量研究的受试者: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行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队列4(宫颈癌)须在筛选期获得PD-L1表达结果,阳性(TPS≥1%)或阴性受试者比例不超过此队列总患者的60%;队列5(肾细胞癌)和队列6(非鳞NSCLC)须在筛选期获得结果且为阳性,方可入组。其余队列可在入组后回顾性分析。

如受试者筛选期获得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时间超过24个月,与申办方医学经理沟通后决定是否接受。

三、排除标准: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3.软脑膜炎病史;

4.无法纠正的血清钾、钙或镁等电解质紊乱病史;

5.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5.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5.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如中央型肺鳞癌);

5.3)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5.4) 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5.5)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5.6) 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5.7) 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6.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非是局部放疗引起;

7.目前有活动性结核;

8.作用于T细胞共调节蛋白药物(如PD-1/PD-L1/CTLA-4/4-1BB抗体等)的使用:

I期剂量递增研究以及I期初步剂量扩展和固定剂量队列: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接受过上述免疫治疗;

IIa期剂量扩展研究既往接受过上述免疫治疗

9.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过≥3级irAE或≥2级免疫性心肌炎,或导致永久停药的irAE;

10.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级毒性(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11.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1.1)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注:大手术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如进入体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结构改变;若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被打开,则该手术被认定为大手术。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1.2)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1.3)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研究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1.4)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IFN-α、IL-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11.5)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11.6)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1) 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TNF-α药物),以下情况除外:急性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短时间(≤7天)、剂量不高于10 mg/d强的松或同等药物的皮质类固醇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12.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8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13.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14. IIa期研究中,患者于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5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II级的心功能不全(见附件2: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16.开始研究治疗前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7.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8.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18.1)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18.2) 使用心脏起搏器

18.3)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8.4)  QTcF间期:依据Fridericia公式,女性 > 470 msec ,男性 > 450 msec(QTcF=QT/(RR^0.33))

18.5) 心肌肌钙蛋白I或T >2.0 × ULN

18.6)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ol/L)

18.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95 mmHg);

19. 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20.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1.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2.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4. 梅毒抗体阳性;

25.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或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HBV-DNA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 时);

26.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7.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8.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9.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30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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